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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共情同感基础上的合作是三阶段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虽然一个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另一个人,但助人者还是应该尽量通过共情同感去体会和了解他们的当事人。在助人过程中共情同感意味着不仅从认知上(他们的所想、所言)还要从情感角度(他们的感受)去理解当事人(Duan & Hill,1996)。共情同感包括发自内心地关心当事人,无价值判断地接纳当事人,能够预测当事人的反应,并敏感且准确地跟当事人交流自己的个人体验。
虽然助人者有时也会产生和当事人一样的情绪,但共情同感需要他们能够识别痛苦、愤怒、沮丧、喜悦以及其他属于当事人的而不是助人者自己的情绪。共情同感有时会与当事人的的反应相混淆(如情感反映),但共情同感并不是一种反应方式也不是一种技术,而是一种伴随着真诚、无价值判断的态度和工作方式。共情同感包括对当事人、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当事人自我探索、获得领悟并做出改变的勇气的高度尊重。这种共情同感的态度是通过各种助人技术的运用而被体验和实施的,这取决于助人者对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具体需求的感知。
没有人可以完全理解另一个人。我们能够尝试着理解并想象他人的情感,但我们永远不可能完全脱离自己的经验来理解他人。同样,虽然我们试图做到无条件积极关注(如关心、理解以及认可当事人,无论他们的言行如何),但实际上我们对当事人的关注往往是有条件的(例如,他们得允许我们来帮助他们,他们要开诚布公地谈论自己的问题,或者不对我们发火)。不幸的是,我们并不总是能够觉察我们自己的问题和我们加诸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助人者,我们要尽力与当事人建立积极的治疗关系;但当 我们做不到时,我们除了要思考当事人的心理动力如何影响互动过程,还需要反省我们自己的问题。
助人过程应是合作性的,在这一过程中助人者要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助人者不是指导当事人如何生活的专家,但助人者是促进当事人探索自己情感和价值观的专家,他们可以让当事人了解自己并做出选择和改变。助人者不会直接给出答案,而是试图教当事人如何思考问题,做决策以及实施改变。整个过程需要以当事人为中心,助人者要通过与当事人合作来解决问题。打一个比方,助人者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授之以鱼只能管一顿,授之以渔则管一辈子。
虽然共情同感和合作是助人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并不是一种可以直接教授的特别技术。它们是成功运用助人技术的结果,也是助人者对当事人的态度的反应。作为助人者,我们应当了解自己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要知道我们在干预过程中如何运用它们,要知道我们在不同会谈中使用言语和非言语干预的目的,以及当事人对这些干预的反应。然而,我们不能总是控制会谈的结果。我们力图做到共情同感并建立合作关系,但不一定能达到这些目标,因为很多地方取决于当事人和我们是否匹配,是否有默契。即便如此,只要我们通过知识、自我觉察和真诚的愿望去理解尊重他人并与他人合作,共情同感的合作就可能建立并被当事人体验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