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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心理咨询师罗杰斯(Rogers,1957)还提出了6个改变发生助人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
1.当事人和助人者有心理上的接触。助人者和当事人之间的治疗关系和心理接触是当事人改变的基础。
2.当事人处于一种不一致状态之中。当事人的自我和经验之间存在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当事人陷入脆弱和焦虑。如果当事人感受不到焦虑,就不会有足够的动机参与到助人过程之中。
3.助人者在此关系中是一致(真诚)或整合的。助人者对自己的经验保持开放,并且真诚地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助人者不能在治疗关系中表现出不诚实。
4.助人者体验到对当事人的无条件积极关注。助人者需要给予当事人无条件的积极关注。助人者要重视当事人所有的感受(尽管不必关注所有的行为),并且对当事人的感受不做任何评价。重要的是去试图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和体验,而不是评判“应该”或“不应该”,或者是“对”或“错”。
5.助人者需要共情同感当事人。助人者应试图让自己进入到当事人的情感世界并理解当事人的内心体验。这种理解来自助人者对当事人感受的体验,以当事人的内部心理过程作为参考系。助人者不仅需要体验当事人的感受,而且需要对当事人的感受做出反应;助人者需要能够在超越言语的层面上去理解当事人那些未说出的感受(Meador & Roger,1973)。助人者通过将自己视作当事人,身临其境地进入当事人的生活中,去感受当事人的感受,同时,又没有丧失作为独立个体的意识。助人者应试图去觉察和发现那些由于极具威胁性而没有被当事人意识到的感受。罗杰斯强调,共情同感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它需要反思、敏感性和理解的能力。他是这样来描述共情同感的:
共情同感(empathy)意味着进入另一个人的私人世界并且完全地沉浸其中。时时保持着敏感,跟随者这个人,感受其情感变化的意义,感受他所感受到的一切:恐惧、愤怒、温柔和困惑,以及其他任何他所体验到的东西。这意味着暂时地进入了另一个人的世界,缓缓移动并不作任何评价。(Rogers,1980,p.142)
共情同感有别于同情。同情指的是助人者可怜当事人,将自己置于一个高高在上而不是平等的位置上来与当事人互动。共情同感也不同于情绪感染。比如,助人者感受到了和当事人一样的感受(例如,变得和当事人一样抑郁)而无法保持客观。共情同感包括了对当事人感受更深刻的理解。有人(Bohart,Elliott,Greenberg & Watson,2002)指出,共情同感是有效的,因为它构建了助人者与当事人之间积极地关系,提供了矫正性的情感体验,促进了当事人的自我探索,并且为当事人自我治愈的努力提供了支持。
另一个与共情同感相似的概念是怜悯(compassion),指的是对当事人的遭遇产生共鸣(参见Vivino,Thompson,Hill & Ladany,in press)。或许,罗杰斯将怜悯试做共情同感的一部分,但是对于治疗师而言,要切记,怜悯是有别于共情同感的。因为共情同感需要治疗师对当事人的经历有更深层的理解。
6.当事人需要体验到助人者的真诚、无条件积极关注和共情同感。如果当事人无法体验到这些助长条件,所有的实践目标对于当事人而言就都是不存在的,而且,会谈似乎也是没有帮助的。
罗杰斯(Rogers,1951)认为,助长态度(真诚、无条件积极关注、共情同感)对助人者来说,是最有用的部分。他认为,助人技术固然重要,但助长态度是助人技术的基础。缺乏助长态度的助人技术不但没有帮助,还可能是有害的。
总之,罗杰斯假设,如果助人者能够接纳当事人,当事人就能够自我接纳。当当事人能够自我接纳,他们就可以允许自己体验自己真实的感受,并接受这些感受是来自他们自身的。一旦妨碍机体评价过程的障碍被清除,当事人就会对自己的经验更加开放。当事人能够开始体验到爱、渴望、敌意、嫉妒、喜悦、竞争、愤怒、自豪和其他的感受,并接纳这些感受,进而接纳自己。接纳自己的感受和决定如何处理感受是截然不同的,清楚这一点尤为重要。允许一个人有这些感受为他决定如何行动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因为,只有这样,行动才会立足有个体内部的感受,而不是所谓的“应该”如何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