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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分析研究的结果显示,当事人中心疗法和人本主义疗法都是有效的,并且与其它心理治疗流派的效果是一样的(Elliott,Greenberg & Lietaer,2004)。此外,对实证研究的综述也证实了助长条件,尤其是共情同感,在产生积极的治疗效果中的重要性(Bohart et al.2002;Farber & Lane,2002;Klein,Kolden,Michels & Chisholm-Stockard,2002)。研究显示,共情同感的重要性在于使当事人感觉到安全和支持,帮助当事人获得积极的关系体验,促进探索,并支持当事人自我治愈的努力。
然而,新近的研究对工作同盟或治疗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关注更多,而不再仅仅关注由治疗师提供的助长条件(例如,Horvath & Bedi,2002)。因此,目前的研究更为重视治疗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不再只是关注治疗师提供了什么。
博哈特和特尔曼(Bohart & Tallman,1999)在系统阐述罗杰斯的理论时强调,当事人是可以自我治愈的,但也会偏离轨道。他们建议,一旦助人者能够提供给当事人适当的条件,当事人就能再一次回到自我治愈的轨道上来。同罗杰斯类似,他们也认为共情同感的态度比使用具体的技巧更为重要。博哈特和特尔曼认为,重要的是帮助当事人重回自我治愈状态,至于运用哪些具体的技巧,则是次要的。
罗杰斯的理论与助人技术模型的关系
罗杰斯的理论是助人技术模型探索阶段的基础,同时,也影响着领悟阶段和行动阶段。我同意罗杰斯的观点,助人者应该坚持共情同感的、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立场,尽可能完整地、非评判地、不带任何先入之见地去理解当事人的经验。共情同感和治疗关系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接纳自己和信任自己的经验。
罗杰斯主张,助长态度比特定技术更重要。与罗杰斯不同,我相信助长态度与技术是不可分割的(Hill,2005b,2007)。技术用于表达助长态度,助长态度也需要表现为技术。
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只要理解并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感受就足以帮助他们回到自愈的模式中,并且能够重新发挥功能,做出所需的改变。另有一些当事人则需要更多的援助来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处理感受和体验。而这些感受和体验对他们来说很可能是全新的。还有一些当事人,他们需要协助才能获得领悟并做出行动。因此,除了保持助长的态度,助人者还要能够促进当事人的领悟和行动。其他的一些理论(精神分析理论、认知理论、行为理论)将被用于帮助当事人完成思想和感受探索之后的过程。后面的章节将对此进行阐述。
此外,罗杰斯认为,人性本善并趋向于自我实现。这一点,我不是完全赞同。关于罗杰斯的这一假设,似乎也只得到很少的证据支持。我的假定是:人生而无所谓好与坏;个体的发展依赖于先天气质、遗传、环境、抚养方式和早期经验(见本书第二章)。同罗杰斯提出人性假设的时代比起来,我们现在已经拥有了更丰富的有关个体功能如何 受基因和生物学影响的知识。尽管我和罗杰斯在人的本性、遗传和生物学因素对个体发展的影响上持有不同的信念,但我十分赞同罗杰斯的观点——助长条件在建立治疗关系、帮助当事人探索其问题并达到自我接纳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